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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如何行使监护权?
2024-04-14 19:18:35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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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应有获酬请求权和辞任权或拒任权,以调动其积极性并保护被监护人的权益。各国立法对监护人是否获得报酬有不同规定,但绝对无偿原则的国家是少数。建议借鉴其他国家的规定,赋予监护人获得报酬请求权,并规定辞任或拒任的正当事由,以减轻监护人负担并保护被监护益。这样既满足监护人的利益,又不给国家带来沉重负担,使监护制度更人性化。

法律分析

1、规定监护人有获酬请求权纵观各国立法,关于监护人是否因监护行为取得报酬大概有三种类型:一为无偿原则,即法律明文规定监护是无偿的社会义务,监护人无法从中获取报酬,如前苏联和我国;二为有偿原则,即认为监护是一项有代价的职责,履行了职责就应该获得报酬,如美国和瑞士。三为补偿原则,法律规定监护是无偿的,但鉴于监护人付出监护劳动的艰辛及被监护人的财产状况而由监护权力机关决定给予监护人适当的报酬。如德国、法国和日本。由此可见,像我国实行绝对无偿原则的国家毕竟是少数的。监护人为履行监护制则付出了艰辛的劳动再由其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监护人显然违背了民法公平合理的原则,对经济困难的监护人而言更是如此。长期以往将严重打击监护人的积极性。我国1996年发生的闻名全国的“周璇遗产纠纷案”,其判决结果对监护人黄宗英而言是非常不公平的。未来立法中,我们应借鉴其它国家和地区民法的规定,赋予监护人获得报酬请求权,考虑实际情况给予监护人津贴或者认为适当的报酬,使监护人在精神、物质两方面都能得到一定的补偿或满足,从而充分调动其履行职责的积极性。这样既兼顾了监护人的利益又不至于给国家带来沉重的负担,使监护制度规定更具人性化。

2、规定监护人的辞任权或拒任权监护人由于智力、体力的相对欠缺或其他客观原因而难以为继监护职责时,法律应赋予其辞任权或拒任权。总结各国立法关于辞任或拒人的正当事由包括监护人年高、疾病、残疾、远离被监护人或已担任多项监护事务,及社会工作过于繁忙等等。鉴于此,建议我国规定监护人如有以下事由时可以要求辞任或拒任:

(1)年满六十五周岁;

(2)有疾病或残疾难以正常履行监护职责;

(3)因照顾老人小孩或者患病配偶家务特别繁忙;

(4)已经承担两个以上监护责;

(5)现役军人或担任要职公务繁忙等等。这样既有利于减轻监护人的负担,又能尽量避免因监护人的原因使被监护人的权益受损。

结语

针对监护人获酬请求权和辞任权或拒任权的问题,我们应该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使监护人能够在履行职责时得到适当的报酬或补偿,并赋予他们辞任或拒任的权利。这样既能调动监护人的积极性,又能保护被监护人的权益,实现监护制度的人性化和合理化。我们应该充分考虑监护人的实际情况,给予他们合理的津贴或报酬,并明确规定可以辞任或拒任的正当事由,以减轻监护人的负担,确保监护职责的顺利履行。

法律依据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三十四条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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