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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申请的规定是什么?
2023-10-10 05:39:56 责编:小OO
文档


具有本市户籍;

在五城区及高新区及成都高新区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连续缴纳综合社会保险或城镇职工社会保险2年以上(含2年);在五城区及成都高新区无自有产权住房或未承租公房。

申请人首先需持身份证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社区免费领取申请表格。在申请表填写完整后,可凭身份证、户口簿(或就业劳动合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住房、工资等证明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社区报名。

如收入过低无法负担公租房租金,报名时先申请公租房,符合廉租条件的可同时申请租金补贴,将采取发放租金补贴形式补齐廉租房与公租房之间的差价。如果原来曾与父母、兄弟姐妹一同申请过保障性住房,现在因结婚出嫁等原因分户,则需提供相关证明到市保障房管理局申请退出有原保障房的共同申请人(如退出后原申请人还符合条件的继续保留原住房,不符合的按收回保障性住房),再按有关程序进行公租房的报名。

公租房申请、审批、分配的具体程序是:个人如实申请→社区评议(入户调查、群众评议)→街道初审→区(管委会)复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住房申请局审定→张榜公示→公开摇号配租→签约入住。对出具虚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将由市保障房管理局提请有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在我们国家,为了保障普通劳动者的住房的需求,所以规定的可以申请公租房,但是公租房必须是当事人符合条件,比如说应当是属于低收入者,而且是没有住宅居住的,否则是不允许申请公租房的。

一、县市区房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会同同级民政部门就申请人的有关情况进行审核。

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县市区房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后报市房产局主管部门备案,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县市区房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房产主管部门申诉。

市、县市区房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民政等有关部门以及事处(镇)、社区居委会,必要时可以通过入户调查、信息查证、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至少最近6个月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有关个人、单位、组织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县市区房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对取得领取货币补贴或实物配租资格的家庭按住房困难程度、收入高低、申请顺序等因素排列轮候顺序。

实物配租应当优先供应已经登记伟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各区实物配租房源不足的,市房产主管部门可在全市范围内统筹考虑,合理安排。

申请人家庭人均居住面积、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人员结构、婚姻状况等情况改变的,申请人应当自改变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事处(镇)如实提交书面材料,事处(镇)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审核资格条件,按程序报批后调整轮候顺序。

对轮候到位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县市区房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已确定的保障方式,与其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或者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后,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并及时予以公布。租赁住房补贴协议应当明确租赁住房补贴额度、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的情形等内容。

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1、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2、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3、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4、租赁期限。

5、房屋维修责任。

6、停止实物配租的情形,包括承租人已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无正当理由联系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或者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等;擅自对实物配租的住房进行装修和扩建、加建、改变房屋结构的;故意损坏实物配租的住房以及附属设备的。

7、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包括退回廉租住房、调整租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等。

8、其他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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