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 第十六条 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内全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容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其办公室工作由国家安监总局承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们也建立相应的安全生产委员会,部分市县建立了安全生产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