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不论多长时间,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都算逃逸。根据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驾驶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以及潜逃藏匿的行为。
一、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性质和性质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性质:交通肇事犯罪的行为人在犯罪后逃逸并因而致被害人死亡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对待,如果是在过失支配下进行的,就不是一个的犯罪行为。如果是在新的放任的故意支配下进行的,就是一个的犯罪行为。
二、电动车刮了车跑了算逃逸么
电动车划车后逃走,离开现场的,属于交通肇事逃逸。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报警,查找肇事逃逸者。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驾驶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以及潜逃藏匿的行为。所以机动车刮蹭车辆后离开现场的,属于交通肇事逃逸。
三、开车撞护栏逃逸是什么罪
开车撞护栏逃逸不构成犯罪。
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撞坏护栏逃逸后量刑,要依据造成的财产损失而定,如果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是严重违法行为。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为逃避法律的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交通肇事逃逸造成的危害如下:
1、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及时救助加重受害人的伤情,甚至因此而死亡;
2、使受害者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和相应赔偿;
3、严重影响正常的道路交通安全和社会秩序。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一百一十二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驾驶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以及潜逃藏匿的行为。
(二)“深度调查”,是指以有效防范道路交通事故为目的,对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深层次原因以及道路交通安全相关因素开展延伸调查,分析查找安全隐患及管理漏洞,并提出从源头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三)“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是指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当事人之日起三日内,当事人未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以及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重新检验、鉴定,鉴定机构出具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的。
(四)“外国人”,是指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
(五)本规定所称的“一日”、“二日”、“三日”、“五日”、“十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
(六)本规定所称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在内。
(七)“县级以上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指县级以上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八)“设区的市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指设区的市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九)“设区的市机关”,是指设区的市机关或者相当于同级的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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