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情形和方式,包括股东主动转让、人民强制转让和股东死亡后继承人对股权的继承。股东主动转让需要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或未答复,否则需要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人民强制转让时,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若放弃则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股东死亡后,合法继承人可继承股东资格,但需遵守公司章程规定。
法律分析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情形或者方式主要涉及股东主动转让股权,人民强制转让股权以及股东死亡后继承人对股权的继承。
关于股东主动转让股权主要规定在《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关于人民强制转让股权主要规定在《公司法》第七十二条,人民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关于股东死亡后继承人对股权的继承主要规定在《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结语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方式包括股东主动转让、人民强制转让以及股东死亡后继承人对股权的继承。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股东可以相互转让全部或部分股权,但向非股东转让股权需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人民强制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八十六条 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二)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三)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
(四)募集资金的用途;
(五)认股人的权利、义务;v (六)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一节 股 份 发 行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
本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公开发行新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九十四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v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v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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