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判离婚。
第二、离婚起诉书中的起诉理由不充分。
第三、没有法定离婚理由也无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破裂,不判离婚。
第四、夫妻感情虽已破裂,但原告并非坚决要求离婚,不判离婚。
第五、军人配偶要求离婚,军人不同意,不判离婚。
第六、女方在怀孕或哺乳期,男方提出离婚的,不判离婚。
一、什么情况下男方不能要求女方离婚
1.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是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在此期间,人民认为确有必要或者如果女方提出离婚的,则不在此限。
2.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3.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征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此处所指的军人主要指现役军人,如果军人本人同意或犯了重大的过错,那么另一方还是可以要求离婚的。
4.夫妻感情未破裂。在认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时,是不会判决离婚的。
二、分居多长时间能判离婚?
根据法律规定,因为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可以判离婚。判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情形。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法定情形有: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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