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癫痛中度
2)四肢瘫肌力4级
3)单肢瘫肌力3级
4)双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5)一手全肌瘫肌力3级
6)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
7)完全运动性失语
8)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一项者
9)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多项者
10)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0,并有关节活动功能受限
11)面部瘢痕或植皮13并有毁容标准之一项
12)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以电生理检查为依据)
13)一侧前臂缺失
14)一手功能完全丧失
15)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
16)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
17)一手拇指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丧失
18)双前足缺失或双前足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9)双跟骨足底软组织缺损瘢痕形成,反复破溃
20)一髋(或一膝)功能完全丧失
21)一侧膝以下缺失
22)第对脑神经麻痹
23)双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
24)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40(或半径25°)
25)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2~0.25
26)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1
27)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
28)一侧眼球摘除者
29)双耳听力损失81dB
30)一般活动及轻工作时有呼吸困难。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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