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要求减免抚养费的情况如下:
1、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既有经济负担能力,又愿意独自承担全部抚育费;
2、给付义务的父或母因出现某种困难,确实无法或者没有能力给付抚养费的,可以通过协议或判决,酌情减免给付数额。
一、子女抚养费变更情况有什么
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父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养费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如物价上涨、生活地域发生变化、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母方经济收入明显增加等。
在特殊情况下,支付抚养费一方的父或母,可以提出减免原定抚养费的要求。主要情况有:
(1)直接抚养一方再婚,再婚配
偶愿意承担给付子女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可减少或免除不直接抚养子女的抚养费。如继父或继母不愿承担,由生父或生母按原定数额负担。
(2)给付抚养费的一方,因出现新情况,或经济出现困难,按原定数难以支付的情况,可通过协议或判决酌情减少原给付数额。一般不能减免,特殊情况下减免的,待原因消除后,仍恢复原定给付数额。
二、离婚后抚育费的数额
1、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或者收入过高或过低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地的平均收入计算。抚养费的给付办法,可依父母的职业情况而定,原则上应定期给付。
2、有给付抚养费义务的一方,在下列条件出现时,可以和另一方协商减免抚养费,协商不成,可以请求人民裁决。
(1)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失去经济来源,确有困难无力支付,且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确有抚养能力的;
(2)收入明显下降,暂时无力按原来的协议或者判决履行支付义务;
(3)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等,确无抚养能力的;
3、确有困难无力支付,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再婚,其配偶愿意承担子女抚养费的一部分或者全部的。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4)其他正当理由如给付一方收入明显增加等。
三、有孩子分手后该出抚养费吗
有孩子分手后另一方该出抚养费。孩子的抚养费可按以下标准支付: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离婚后以下情况不用出抚养费:
1、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如果一方不给抚养费,另一方多支付抚养费,让孩子的成长条件保持不变。只要夫妻双方愿意,那夫妻就可以协商解决离婚不给孩子抚养费的问题;
2、特殊情况下离婚可以不给孩子抚养费,分别是:
(1)给付方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有抚养能力的。
(2)给付方因违法犯罪被收监改造或被劳动教养,失去了经济能力,无力给付的。但恢复人身自由后,有了经济来源,则仍应按原协议或判决给付。
(3)直接抚养子女方再婚,继父或继母愿意承担子女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在这种情况下,负有给付义务的一方所承担的抚养费数额可以相对减少。但继父或继母不愿抚养的,生父或生母的给付数额不能减少。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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