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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注销户口时效期限
2023-10-08 10:47:08 责编:小OO
文档


以山西省为例,根据《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四章户口注销第一节死亡注销第四十七条公民死亡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由死者家属持《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死亡公民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向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收缴居民身份证。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规划发〔2013〕57号)要求,自2014年1月1日起,机关凭《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第二联办理死者户籍注销手续,加盖

第三、四联公章(在医疗卫生机构内死亡者,第四联无需机关签章)。第二联由死者户籍所在地门永久保存。第四十公民死亡后,申报义务人未按规定申报户口注销登记的,机关调查核实后,应当书面告知申报义务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村(居)委会主动到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注销手续;经告知仍未办理的,派出所可以凭村(居)委会出具的证明材料,直接注销死亡公民户口。第四十九条公民被人民判处死刑执行或者宣告死亡的,由申报义务人持人民死刑判决书或者死亡宣告判决书、被执行死刑或者宣告死亡公民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向被执行死刑或者宣告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收缴居民身份证。第五十条公民被人民宣告失踪的,由申报义务人持人民失踪宣告判决书、被宣告失踪公民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向被宣告失踪公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失踪登记,注销户口,收缴居民身份证。第五十一条公民在户口迁移过程中死亡的,由迁入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同时办理死亡登记,注销户口,收缴居民身份证。第五十二条公民在暂住地死亡的,暂住地机关应当书面通知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无法查明派出所的,暂住地机关应当将已经查明的事项和死亡情况登记备查。第五十三条机关治安、交管、刑侦、消防等有关部门对非正常死亡公民出具死亡证明的,应当抄送非正常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因此,公民死亡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由死者家属持《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死亡公民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向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收缴居民身份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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