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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租金减免的情形
2023-10-08 07:51:39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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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租金减免的情况有以下几种(1)公有住房月标准租金支出超过上一年家庭月平均收入9%的部分,可申请减免。住房建筑面积超过面积控制标准的,超标增收租金不予减免;(2)享受离休待遇的干部或已故离休干部配偶的住房(按离休干部或已故离休干部配偶本人户口所在地),提租后新增租金全部减免;(3)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特等、一等伤残军人或特等、一等伤残军人配偶的住房,在上一年实付租金的基础上,增租部分全部减免;(4)民政部门确认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在上一年实付租金基础上,增租部分全部减免。

公租房租金确定方法

市、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略低于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原则,确定本地区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报本级批准后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定期调整。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应当根据市、县级批准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确定。

公租房租金如何定

市、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略低于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原则,确定本地区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报本级批准后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定期调整。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应当根据市、县级批准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确定。

疫情期间出租房减免租金吗

疫情期间房租并不是全国减免,而是根据各省、直辖市和自治区依据当地具体情况出台的地方及出租人个人意愿确定。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帮助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有关工作的通知:鼓励国家和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享受过财政支持的创新创业特色载体等在疫情期间适当减免或延期收取中小企业的租金、物业管理和其他费用,支持企业创新发展。

公租房收回的情形

关于公租房收回的情形,有下列内容:1、承租的廉租房转借、转租、擅自改变廉租房用途、连续6个月以上没居住、会收回。2、根据廉租房文件规定第五章规定:第二十二条:建设主管部门、省级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公布监督检查结果。市、县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情况。第二十三条:市(区)、县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户建立廉租住房档案,并采取定期走访、抽查等方式,及时掌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有关情况。第二十四条:已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或配租廉租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按年度向所在地事处或者镇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事处或者镇可以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张榜公布,并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报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化情况,调整租赁住房补贴额度或实物配租面积、租金等;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第二十五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不得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违反前款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一)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房居住的;(二)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房租金的。第二十六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未按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的,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未退回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采取调整租金等方式处理。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拒绝接受前款规定的处理方式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者具体实施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第二十七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等以及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市、县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由此可以看出,并不是随时收回的,而是在某些情况下有权对公租房收回。第二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公租房腾退情形有哪些

公租房腾退情形有以下这些:(一)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二)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三)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该内容由 王远义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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