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1 视频21 视频41 视频61 视频文章1 视频文章21 视频文章41 视频文章61 推荐1 推荐3 推荐5 推荐7 推荐9 推荐11 推荐13 推荐15 推荐17 推荐19 推荐21 推荐23 推荐25 推荐27 推荐29 推荐31 推荐33 推荐35 推荐37 推荐39 推荐41 推荐43 推荐45 推荐47 推荐49 关键词1 关键词101 关键词201 关键词301 关键词401 关键词501 关键词601 关键词701 关键词801 关键词901 关键词1001 关键词1101 关键词1201 关键词1301 关键词1401 关键词1501 关键词1601 关键词1701 关键词1801 关键词1901 视频扩展1 视频扩展6 视频扩展11 视频扩展16 文章1 文章201 文章401 文章601 文章801 文章1001 资讯1 资讯501 资讯1001 资讯1501 标签1 标签501 标签1001 关键词1 关键词501 关键词1001 关键词1501 专题2001
废标后如何再采购
2023-10-07 19:13:01 责编:小OO
文档


《采购法》第36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

在第一种情形下,对采购人的采购需求作出实质响应,即按采购人要求向其发出要约的供应商数量少于三家,不足以形成有效的竞争,采购人无法在足够大的范围内获得竞争价格的优势。

在第二种情形下,招标投标过程中出现了违法、违规行为。从而使招标采购过程无法继续进行,或者直接影响到中标结果的公正性,因而也难以保证采购的质量和效益。

在第三种情形下,由于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致使采购人不能支付,因而必须拒绝所有的投标。

在第四种情形下,由于出现非采购人所能预见并控制的变化、不可抗力或其他重大变故,采购人不再需要有关的货物、工程或服务,或者客观上无法进行采购,因而必须终止采购活动。

《采购法》第37条规定,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批准。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采购人通常仍然需要有关的货物、工程和服务,还要继续完成其采购活动。

根据我国采购法确立的优先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原则和关于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适用条件,采购人仍要优先采用招标方式,即应当重新组织招标。只有在符合采购法第31条、第32条、第33条规定的不适合采用招标方式的特殊情况下,才可以采取其他方式采购,但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批准。之所以要优先采用招标方式特别是公开招标方式,是因为招标方式被国际社会普遍认为能有效地促进公平竞争、节约采购费用和提高采购资金使用效益,也有助于实现本法规范采购行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的根本宗旨。

下载本文
显示全文
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