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判决宣告前的数罪并罚:
第69条:死刑、无期,吸收原则;附加刑,相加原则;行期徒刑、拘役、管制,加重原则:在数刑的总和刑期以下,最高刑期以上,决定执行的刑罚。
(二)刑罚执行中发现“漏罪”的并罚:第70条:死刑、无期,吸收原则;附加刑,相加原则;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先并后减。先按加重原则并,后减原判决已经执行的刑期。
(三)刑罚执行中犯“新罪”的并罚;第71条:死刑、无期,吸收原则;附加刑,相加原则;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先减后并,先减原判决已经执行的刑期。将原判决剩余的刑期与新罪判决的刑期按加重原则并。
一、结合犯和吸收犯的区别
结合犯和吸收犯是两种不同的犯罪类型。
1、结合犯,是指数个原本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的明文规定,结合为另一个新罪的情况。日本刑法第241条规定的强盗强奸罪,就是典型的结合犯,我国刑法中还没有典型的结合犯。
2、吸收犯,是指存在数个犯罪行为,其中一个犯罪行为吸收其它的犯罪行为,仅成立一个罪名的犯罪形态,一般选较重罪行量刑。例如,行为人为杀害李四,第一次杀人未遂,第二次将李四杀死。两个杀人行为都出于一个杀人故意,是吸收犯。
二、什么是结合犯
结合犯,是指数个原本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的明文规定,结合为另一个新罪的情况。日本刑法第241条规定的强盗强奸罪,就是典型的结合犯,我国刑法中还没有典型的结合犯。
结合犯,是指基于刑法明文规定的具有构成要件且性质各异的数个犯罪(即原罪或被结合之罪)之间的客观联系,并依据刑事法律的明文规定,将其结合成为另一包含与原罪相对应的且彼此相对的数个构成要件的犯罪(即新罪或结合之罪),而行为人以数个性质不同且能单独成罪的危害行为触犯这一新罪名的犯罪形态。
由于结合犯是刑法将特定的数罪规定为一个新罪,而原来的数罪失去意义的情况,故结合犯就是符合新罪的犯罪构成的行为,而不再是符合几个犯罪的构成要件的行为.因此,不能按原来的数罪认定为数罪,而应按结合后的新罪,认定为一罪.
结合犯,是数个各自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的明文规定,结合而成为另一个的新罪的犯罪形态。
例如:日本《刑法》第241条规定的“犯强盗罪,而又强奸妇女者”,构成强盗强奸罪。即法定的甲罪+法定的乙罪=法定的甲乙罪。
结合犯属于法定的一罪,但目前我国刑法中没有结合犯的典型。
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