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公民对侵害自身权益的犯罪行为可以向机关控告,要求追究侵害人的刑事责任。但是机关认为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即不作刑事案件办理。
控告人如认为机关不予立案的做法不当,可有三种救济方式:一是向决定不予立案的机关申请复议;二是请求人民予以立案监督;三是提起自诉。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人民、人民或者机关决定不立案时,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这是法律赋予控告人对机关立案活动实行监督的权利,不予立案的机关接到申请复议后,应当认真及时地进行复议,并将复议结果通知控告人。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人民认为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并向人民提出的,人民应当要求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认为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机关立案,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这是人民对机关进行立案监督的法律依据。被害人请求人民对机关予以立案监督,不仅有利于维护自身权益,同时有助于实现人民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能。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对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机关或人民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并作出书面决定的案件,被害人可直接向犯罪地人民提起刑事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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