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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不是当场判吗
2023-10-06 22:18:15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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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定当场判,适用简易程序的刑事案件会当庭宣判,其他的民事案件刑事案件一般比较少会当庭宣判,一般都是择日宣判。当庭宣判,只有在案件基本事实已清,是非责任已明,能及时作出判决的,才应当当庭宣判。要做到这一点是有难度的,因为判决书要进行整理,包括标点符号都要规范,因此,当庭整理难度还大。不适宜当庭宣判的案件,应定期宣判:

(1)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不能当庭宣判;

(2)重大、复杂的疑难案件,新类型案件,需要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或要向上级请示答复的案件,无法当庭宣判;

(3)审判长与其他两名合议庭成员评议意见严重不一致时,尽管少数服从多数,但仍不宜当庭宣判,而应进一步合议或提交审委会讨论为宜;

(4)易引起矛盾激化、涉及面广、影响大易引起不良社会后果的案件也不宜当庭宣判。判决书的法律性司法判决是法官书写的具有很强法律性的专业性文书,是依照法定职权按照法定程序制作的法律文书。因此,判决书的语言必须是规范性的法律用语,即通常所说的“法言法语”。司法审判不同于道德评价或一般的社会评论,法官要用专业知识在司法判决中进行法律概念和规则的阐述。司法审判是各种纷争的最终解决方式,这就要求法官运用法律术语进行观察、思考和判断。要求法官对于各种纷争,不论其为宏观或微观,亦不论其为抽象或具体,都要运用法言法语将其转化为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如此,才能将社会性、经济性甚至是政治性纷争在司法判决中转化为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使之成为法律问题最终通过司法来裁断。法律职业者通常认为,法官会应用法律术语进行思考,会将法律问题、社会问题、经济问题乃至政治问题转化为法律术语或概念进行表达,是法官从事其职业工作的基本要求,不懂得运用法律术语者则不配为法官。司法判决中法言法语的应用以社会普通公众的理解认知为限度,超越此限则是司法判决领域法律性极端化的表现,反而会对司法判决的公信度产生消极的影响。司法实践中,素养较高的法官擅于在判决书中将各项争议转化为具体的法律问题,并运用法言法语对涉案的法律概念和术语进行精确的阐述,最终以能为公众所理解的法律语言构建一篇内涵丰富的司法判决,这是值得肯定和借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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