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给立案,会给不予立案裁定,对于该裁定,是可以上诉的。如果当事人对人民不予受理的裁定不服,依据规章,他可以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通过原审人民,或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提起上诉。
不给立案,可以直接向该院长或者该的上一级的立案庭投诉。不给立案可以直接向该院长或者该的上一级的立案庭投诉,对立案工作中存在的不接收诉状、接收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诉状内容,以及有案不立、拖延立案、等违法违纪情形,当事人可以向受诉人民或者上级人民投诉。
民事案件人民不予受理的情形有原告主体不适格,即原告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人民不予受理;原告起诉时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不予受理;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起诉后,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人民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重复起诉不予受理一事不再理、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构成重复起诉的,人民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哪些案件不予立案?
(1)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①原告不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②无明确的被告;
③无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④不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
(2)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再行起诉的。
(3)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章,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
(4)依照法律规章,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
(5)依照法律规章,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
(6)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
(7)原告撤诉或按撤诉处置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又起诉的。
但以下几种特殊的起诉,人民应该受理:
(1)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并且符合起诉条件的。
(2)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按撤诉处置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但原告撤诉或按撤诉处置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6个月内又起诉的除外。
(3)仲裁条款、仲裁协议无效、失效或者内容不明确而无法执行的,以及当事人在仲裁条款或协议中选择的仲裁机构不存在,或者选择裁决的事项超越仲裁机构权限的,当事人一方又起诉的。
(4)当事人一方向人民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受理后,对方当事人又应诉答辩的,视为该人民有管辖权。
(5)病员及其亲属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作出医疗事故结论没有意见,仅要求医疗单位就医疗事故赔偿经济损失向人民起诉的。
(6)判决不准离婚,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以及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的被告起诉的。
(7)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
(8)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减少费用的。
(9)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章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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