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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承包方的过错而导致纠纷的情形
2023-10-14 11:14:02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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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前期由于缺乏经验,盲目承包。主要表现为对土地的生产能力等缺少正确的认识和评估,承包基数过低。

2、行政干预。例如行政决定要求发包方收回承包地,搞适度规模经营而引起的纠纷。

3、违背民主评议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进行发包和承包。个别村干部利用职权,以诱骗、胁迫等不正当手段,甚至入暗股,自发自包,引起群众不满,酿成纠纷;

4、“红眼病”诱发农村承包合同纠纷。一些人“平均主义”、“大锅饭”思想根深蒂固,不能正确对待承包人经过精心管理、辛勤劳动获得的收益,对这部分通过劳动先富起来的人产生嫉妒心理,要求重新分配。有的发包方屈从这种压力收回承包地而重新发包引起纠纷;

5、双方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如发包方不按合同约定履行在购买化肥、农药、种子等生产资料方面的服务义务,或者承包方不按合同约定履行缴纳税费的义务等;

6、承包方对土地进行掠夺性经营或者改变土地用途引起纠纷。

一、农村土地纠纷的主要类型有哪些

1、发包方与承包方因履行承包合同产生的纠纷。承包方与发包方签订了30年不变的土地承包合同后,部分农民在未与发包方解除合同的情况下放弃土地耕作,外出务工或经营其他产业。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发包方的村集体以终止承包合同为由,收回土地另行发包。随着国家强农惠农的不断出台,土地效益逐渐上升,务工农民陆续返乡,要求继续履行不变的承包合同,耕种其原承包土地。此类纠纷,各地均有发生,具有普遍性。

2、承包期间因土地流转产生的纠纷。部分农户将其承包土地转包、转让、出租给他人耕种,自己外出务工。随着调整,原承包人要求收回土地自行耕种,现耕种方不愿退还土地,而土地流转双方往往是口头约定,或虽有书面协议,但协议条款不全或不能匹配土地现值,致使双方在流转期限、出让形式及承包费等问题上产生争议。

3、“机动地”、“开荒地”引发的纠纷。二轮土地延包时,部分地方按国家预留了5%的机动地。现有农户或返乡农民不顾村集体已与他人签订承包经营合同的事实,要求承包这些土地,从而引起矛盾。此外,还有基于对村中荒地开垦权的争夺而引发的纠纷。

4、土地“小调整”和新增人口要地的纠纷。二轮土地延包后,部分地方为解决人地矛盾,仍坚持“大稳定、小调整”的方案调整土地。《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实施后,按照法律规定,不允许再调整土地,但现实中仍存在一些希望通过“小调整”调换土地的农户以及希望获得土地的新增人口。他们无法达成愿望,从而引发纠纷。

5、土地权属不清的纠纷。由于撤乡并镇、合村并社以及征用土地的增多,过去无人问津的荒地、荒滩,现在成了“香饽饽”,但由于过去村与村、社与社、个人与个人之间土地权属不清,引发纠纷。

6、嫁出嫁入和户籍“空挂”的承包纠纷。很多妇女嫁出后失去了土地,而嫁入后又没分到土地,从而造成纠纷。此外是户籍“空挂”的纠纷,过去一些人为了子女上学或经商便利,将户口落在了城郊的村集体组织,当时约定只要户籍不要承包地,不享受该集体组织的公共福利待遇,现在以户口为由向集体要承包地和征用土地的补偿费。

二、相关法律规定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

1、耕地的承包期限为30年;

2、草地的承包期限为30-50年;

3、林地的承包期限为30-70年。

特殊林木林地承包期,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承包期间,发包方不得收回土地,需要注意以下两种变化情况:

(1)承包期间,承包方人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2)承包期间,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例外: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况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进行适当的调整,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和县级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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