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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包括哪些
2023-10-15 16:27:04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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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指没有法律上的根据而取得利益,致使他人受到损失。即当事人间的利益变动没有法律上的依据,且一方当事人取得利益是建立在他人受到损失的基础上。不当得利可能因受益人的行为引起,也可以因受损人或第三人的行为引起,甚至还可能由自然事实引起。民法规定不当得利的目的仅在于消除没有法律上的原因而产生的当事人间利益不当变动的事实状态,而并不表明对不当得利人行为的非难。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一般有四项。

(1)受到财产上的利益;

(2)致使他人受到损害;

(3)受损人的损失应与受益人的受益具有因果关系;

(4)无法律上的根据。不当得利作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在受益人与受损人之间发生不当得利返还的债权债务关系。如果受益人的利益超过了受损者的损失,受益人只在损失的限度内,负返还义务;如果受益人的利益较受损者损失小,受益人也只于受益的限度内负返还义务,但受益人主观上为恶意的,受损者得请求损害赔偿。受益人的返还范围因其善意或者恶意而有不同,包括三种情况:

(一)善意受益人的返还义务。善意受益人指于受益时不知其受益无法律上的原因。善意受益人的返还义务的范围以现存利益为限,现存利益的确定时期为受益人受利益返还请求之时,于此时非现有的利益,免负返还义务。受益人的返还义务以原物为主,当原物依性质或其他事情,如消费、消耗、出卖、被盗、遗失等不能返还时,于现存利益范围内受益人应偿还价额。以下几种情形都属于现存利益:

(1)原物以及利用原物(物或权利)衍生出的其他利益存在,如法定孳息。在某些情况下,无全部返还义务;

(2)受益人取得的利益经消费不存在,但受益人因消费不当取得的他人利益而使自己节省的消费支出;

(3)受益人取得利益原形不存在,但受益人因之取得的对第三人损害赔偿请求权、保险金请求权、对价请求权等代偿利益。

(二)恶意受益人的返还义务恶意受益人是指明知无法律的原因而取得利益的受益人。受让人于受领时不知其受益无法律上的原因,其后知晓的,自知晓之日起,成为恶意受益人。恶意受益人负担较善意受让人严厉的返还义务,应当返还其当初所受的一切利益、本于该利益所生的利益以及当初所受利益的利息。若恶意受领的利益不存在,不论其不存在的原因如何,受益人都应当如数偿还,不得主张因利益不存在而免除返还义务。恶意受益人为取得、保存增加该利益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允许其向权利人主张偿还或从返还额中扣除;恶意受益人支出的有益费用,只能在现存的增加额限度内要求返还,或予以扣除。

(三)第三人的返还义务不当得利受领人将其所受领的标的物无偿让与第三人,则于受领人因此免除返还义务的限度内,第三人对损失者负返还责任。第三人的返还损失义务成立要件为:

(1)受领人为无偿让与。

(2)受领物为受领人应返还的物,不限于原物,原物孳息、代偿物亦包括在内。

(3)受领人因无偿让与而免除返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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