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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依据不足是否可以以不当得利处理?
2023-10-15 17:49:47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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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纠纷律师收集整理了关于借款依据不足能否以不当得利处理的相关法律知识,

一、借款依据不足能否以不当得利处理

1、借贷与不当得利是不同的,借款证据不足的,不能按不当得利处理,不当得利是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正当得利,并且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债权的定义】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第一百二十二条【不当得利】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二、民间借贷证据目录内容有哪些

一般情况下,债务纠纷案件原告应向提供以下证据:

1、身份证明;

2、证明债务存在的证明(合同、收据、借据、欠据、协议、信件、电报等);

3、债务人偿还欠款及利息的证据;

4、利息计算方法、起止时间、依据;

5、担保或者抵押的证明材料、债务转让的证明材料;

6、请求诉前财产保全或者财产保全的,提供可财产保全财物的存放地点、数量价值,银行存款开户行、账户;

7、能证明案件全部或者部分事实的证明材料;

以上证据在开庭时必须出示原件。

因客观原因对证明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无法自行收集,可申请调查取证。

以上知识就是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借贷与不当得利是不同的,借款证据不足的,不能按不当得利处理,不当得利是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正当得利,并且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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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鉴别有借条的虚假诉讼

一、如何鉴别有借条的虚假诉讼

如果借条是真实的,并且双方当事人有债权债务关系的,不会构成虚假诉讼。否则是虚假诉讼行为。在通常情况下,行为人进行虚假诉讼是以“捏造事实”、伪造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来欺骗司法机关。除此之外,虚假诉讼罪还有可能以“隐瞒”的方式进行。在民事诉讼中,一方当事人隐瞒事实欺骗提起虚假诉讼进而谋取不正当利益。比如,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以对方已经履行完毕但未销毁的债务文书或者其他材料为证据,向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再次履行债务或者达到其他非法目的。这就是典型的以“隐瞒”的方式提起虚假诉讼。而且,“隐瞒”可以称为变相地“捏造事实”,“隐瞒”消极不作为与“捏造事实”积极作为之间具有等价性。所以,隐瞒也属于虚假诉讼的行为方式之一。

二、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以上就是为你整理的相关内容,对于有借条的虚假诉讼,如果借条只是虚构的,双方当事人根本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话,那么当事人就是一种虚假诉讼。

对于虚假诉讼,如果情节严重的话,是会构成虚假诉讼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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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以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利益。不当得利的法律事实发生以后,就在不当得利人与利益所有人之间产生了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即利益所有人有权请求不当得利人返还不应得的利益,不当得利者有义务返还。

不当得利纠纷怎么处理

不当得利纠纷,是指没有合法依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产生的纠纷。处理纠纷的方法如下:

1、受益人应返还所获利的全部财产(包括原受利益及孳息)。

2、受益人受益时,不知道没有法律上原因的,仅以返还请求权提出时的现存利益为限承担返还义务。

3、受益人受益时,明知没有法律上原因的,应将其所受之利益,附加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一并返还,如有损害,并应赔偿。

4、善意受益人将应返还的利益无偿让与第三人,而主张所受利益己不存在的,利益受损人可基于物权的追及效力向第三人主张返还。

5、因侵权行为取得利益而致他人受损害的,受损人有权选择依照本处理意见要求其承担不当得利返还责任或者依照侵权行为的法律规定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不当得利之债怎么处理

不当得利之债的处理即不当得利的法律效力。受益人返还的范围依其受利益是否善意而有所不同:

1、受益人为善意,即不知情,其返还利益的范围仅以现存的利益为限,如利益不存在的,受益人不负返还义务。

2、受益人为恶意,即受益人知情,受益人应当返还其所得全部利益,即使其利益已不存在,也应负责返还。

3、受益人在取得利益时为善意,之后为恶意的,受益人返还的范围应该以恶意开始时的利益范围为准。

不当得利纠纷案

一、受益人应返还所获利的全部财产(包括原受利益及孳息)。返还财产时,各方有约定的,依约定。

二、受益人受益时,不知道没有法律上原因的,仅以返还请求权提出时的现存利益为限承担返还义务。

三、受益人受益时,明知没有法律上原因的,应将其所受之利益,附加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一并返还,如有损害,并应赔偿。

四、善意受益人将应返还的利益无偿让与第三人,而主张所受利益己不存在的,利益受损人可基于物权的追及效力向第三人主张返还。

五、因侵权行为取得利益而致他人受损害的,受损人有权选择依照本处理意见要求其承担不当得利返还责任或者依照侵权行为的法律规定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不当得利的没有工作怎么执行,不当得利赔偿的方式

借贷纠纷律师收集整理了关于不当得利的没有工作怎么执行,不当得利赔偿的方式的相关法律知识,

一、不当得利的没有工作怎么执行

一般会裁定中止执行,待被执行人获得新的财产或掌握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后,方可恢复执行,作为申请执行人,要积极收集相关线索提供给承办法官。《最高人民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中止执行:

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另外该规定第104条规定: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执行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

二、不当得利赔偿的方式

①原物返还,即当原物尚存时,应返还原物。

②作价返还,即如果原物已不存在,则可作价偿还。

关于价额的计算方法,通说认为,当受益人所受利益为劳务时,其价额为劳务的通常报酬;

当原物因附合而丧失所有权时,应以因附合对于受益人所生的利益即物的升值为标准;

当原物因他人侵权而灭失时,应以受益人所得赔偿额为限;

当原物被消耗时,应以消耗时的市场价格为准。

返还不当得利,除返还原来所取得的利益外,由此利益所产生的孳息也应一并返还.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行为引起的一种事实状态,因不当得利而产生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是不当得利之债,其中取得不当利益的人叫受益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务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

财产受损失的叫受害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权人,享有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利益的债权。

不当得利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一种法律事实,因其引起此债完全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不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所以不当得利作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只能是事件而不是民事法律行为。

不当得利的没有工作怎么执行判决之后对方没有工作没有稳定收入,也可以直接执行他名下的财产,具体执行方式不需要原告担心。

不当得利的没有工作陷入到了僵局会怎么样解决,不知道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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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认债权转让无效之诉的主体

一、如何确认债权转让无效之诉的主体

1、债权转让无效之诉的主体是与债务转让有关的当事人,包括债务转让人、债务受让人、债务人等。

2、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转让】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转让通知】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二、债权转让的特征有哪些

1、债权让与具有非要式性。

债权人与第三人就让与债权意思表示一致,债权让与合同即告成立,除法律、行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以外,无须履行特别的合同的形式,债权让与合同是否作成书面形式,不影响其效力。

对已经作成债权证书的债权进行让与,虽须交付债权证书,但该行为属于履行附随义务而非债权让与的成立要件。

2、债权让与具有无因性。

债权让与是基于各种原因而产生,可能基于买卖、赠与,也可能是代物清偿,但不论其原因为何及其有效与否,对债权让与合同的效力并无直接影响。

这就是债权让与的无因性。

该无因性,其目的在于保障债权流转的安全性,以及善意受让人的利益。

3、债权让与是处分行为。

债权让与是将债权作为一项财产进行处分,所以要求让与人就债权必须具有处分权限和处分能力。

无处分权人让与他人债权除非经债权人追认,否则,其行为无效。

以上知识就是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债权转让无效之诉的主体是与债务转让有关的当事人,包括债务转让人、债务受让人、债务人等。 该内容由 苏湖城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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