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依法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各级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严格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全省依法实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等有偿使用制度。法律规定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土地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市、州、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其中,设区的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和监督。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实行业务领导,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免之前,需征求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乡(镇)土地管理人员由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登记发证的规定:省级机关、省属企事业单位(包括在川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向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实,由省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省也可以委托土地所在地登记,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市、州级机关、市、州属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向市、州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实,由市、州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市、州也可以委托土地所在地登记,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县级和县级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人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向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实,由县级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其中,县级区按照设区的市的授权对辖区内国有土地进行登记。跨行政区域的水库等建设工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管理使用者向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的权力: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制定的与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向本级报告,建议本级责令其修改或者撤销;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与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责令其修改或者撤销;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有权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或者明显不当的,有权责令其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
法律依据: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
第六条
全省依法实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登记制度。县级以上是土地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核发土地所有权、使用权证书的法定机关,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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