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一次离婚,符合立案条件的立即起诉条件:
①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个人;
②有明确的被告;
③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④属于被诉人民管辖。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离婚诉讼适用于一般地区管辖。也就是说,要求离婚的一方必须向被告户籍所在地人民提起诉讼。被告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应当向经常居住地人民提起诉讼。人民只能受理具备上述四个条件的离婚案件。起诉离婚案件时,起诉人应当向人民提交诉状及复印件。投诉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原告、被告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工作单位和现住址;
②诉讼请求及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③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地址。接到当事人提交的起诉状时,应当登记符合法定条件的起诉;当场无法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书面证明收到日期。需要补充必要的相关材料的,人民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补充有关资料后,应当在7日内作出决定是否立案登记
(2)判决不准离婚,第二次起诉离婚的立案时间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7项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再次起诉的,不予受理。适用本规定时,应注意两个问题:
(1)本仅针对原离婚诉讼的原告。原离婚诉讼的被告不受此。因此,原离婚诉讼的被告在6个月内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即使没有新情况、新理由,人民也会立案。
(2)原告在判决不准离婚或者调解和解后6个月内不得提起离婚诉讼。其条件是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即原离婚诉讼支持离婚请求的事实,只有在理由没有变化或者本质变化的情况下才加以。如果出现新况、新理由,如说明感情确已破裂,也可在6个月内提起诉讼,人民审查后确属新情况、新理由,应依法受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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