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纪辞退是用人单位根据劳动纪律和规章对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行政处理措施。正常辞退是根据企业经营状况和规定解除与职工劳动关系的措施。对于房产开发公司员工被辞退的问题,建议申请劳动仲裁解决,可要求双倍工资、补缴社保、经济补偿金等。辞退员工的法律依据是劳动法第25条和劳动合同法第39条。
法律分析
违纪辞退是指用人单位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内部规章,但未达到被开除、除名程度的职工,依法强行解除劳动关系的一种行政处理措施。正常辞退是指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状况和职工的情况,依据改革过程中国家和地方有关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安置富余人员的规定解除与职工劳动关系的一种措施。
法律咨询:
我们是房产开发公司员工,进入公司后公司没有与我们签订合同,没有交保险,三个月把我们全部辞退了。因为公司内部有了新的计划,要找代理公司来,却不提前通知我们,让我们有所准备,在代理公司要驻场的前一天才通知我们清场,不论从心理上,从时间上,我们都无准备,也因此给我们造成了一定的损失(房产是个讲究淡旺季的行业)走前,我们碍于上司面子,答应,他协商佣金给我们全发再多发一个月工资,但事实上佣金并未全部给我们发放。我们手里有从公司离职后发放的未盖章的工资发放表,有经理签字的该给我们结算的佣金表,有跟客户签订的买房协议的复印件,不知道还缺少什么?还有,公司知道我们要仲裁,这个月要发放佣金前通知我们工资不再打卡,必须本人到公司跟公司签订一个类似免责协议,就是我们同意公司的一切决定,也不追究公司的责任他才把现金当面给我们。对于这种问题我们该怎么办?后续的程序都有哪些,我们都该做如何准备?还有我们能得到大概多少的补偿?未提前一个月通知的工资代理知金?这个还没听过,应该是多少啊?
建议直接申请劳动仲裁解决,所有双倍工资、补缴社保或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工资未满半年的可以要求半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未提前一个月通知的工资的代通知金。单位未提前一个月通知你解除劳动关系的,可要求支付一个月工资。如与单位发生纠纷,可申请劳动仲裁。
相关法律知识:
辞退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解除所属单位职工职务的法律制度。
注:随着《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在2001年10月6日被废止,辞退违纪职工针对性的法律依据也相应没有了。辞退违纪职工的权力实际上被下放给了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可以劳动合同中约定或制定相应的内部规章制度。现在所谓的辞退实际已成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一种形式。因此,现在辞退员工的法律依据是劳动法第25条和劳动合同法第39条。
结语
根据劳动法第25条和劳动合同法第39条,您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解决与公司的纠纷。您有权要求双倍工资、补缴社保或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对于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您可以要求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建议您收集好相关证据,如工资发放表、佣金表、买房协议等,以便在劳动仲裁中提供证据支持您的主张。如需进一步了解法律程序和补偿额度,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准确的法律意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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