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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解除和撤案是一起办理吗
2023-09-30 00:19:19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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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定,取保解除和撤案两者没有必然的关系,如果执法人员认定当事人未犯罪,那么就可以对案件进行撤销后再解除取保候审,也可以在取保候审解除之后认定当事人未犯罪再撤销案件。
取保候审解除是因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了,对于取保候审解除后多久撤销案件没有具体的规定。撤销案件要在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只要查清当事人确实有犯罪行为是会追究刑事责任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九条 人民、人民和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第一百六十三条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取保候审满一年的,按照最高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变更强制措施——题中的”解除取保候审“,就是退还保证金,净除之前的各项义务,但不意味"无罪",让机关作出撤案处理。
要达成撤案,根据相关的案件程序规定,要么是自始不构成犯罪的,要么是后来特赦的,或者存在嫌疑人死亡等情形的,和”时效“有关的只是”犯罪已过追诉时效“这一项,根据刑法关于追诉时效的相关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追诉时效到期,从提问描述来看,仅仅是取保候审满一年而已,远不到五年,不符合撤案的法定情形。从逻辑上讲,撤案是机关作出的决定,只是由于作为国家公诉机关,为了节省司法资源设立追诉时效才导致了机关撤案要考虑时间问题,机关发挥的是查获犯罪的功能,理论上来说对一个案子可以自由决定是否继续侦查。
而取保候审严格意义上是一个刑事诉讼法的问题,体现的是保护功能,这和机关的保护社会安全职能并不严格冲突,因此,取保候审一年以后,从程序的角度上,如果处在审查起诉阶段的,就应当自行解除取保候审,这和”撤案“以及”不起诉决定“是无关的。
法律依据: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八十六条 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
(一)没有犯罪事实的;
(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于经过侦查,发现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是被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对有关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并对该案件继续侦查。
第一百三十四条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二)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三)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前款规定的“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单一犯罪行为的事实,也可以是数个犯罪行为中任何一个犯罪行为的事实。
第一百三十五条 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请批准逮捕:
(一)涉嫌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
(二)有危害、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干扰证人作证、串供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四)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的;
(六)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情节严重的,或者两次以上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
(七)经传讯无正当理由不到案,情节严重的,或者经两次以上传讯不到案的;
(八)违反规定进入特定场所、从事特定活动或者与特定人员会见、通信两次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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