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转让股权后,对转让前的未分配利润要区分对待。如果股权转让前,公司股东会已经做出了利润分配方案,那么股权转让后,原股东享有该笔利润的债权请求权,并应当要求公司在决议载明的时间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时间内完成利润分配,新股东是可以受偿该部分利润的。如果转让前公司股东会未作出利润分配方案,那么股权转让后,原股东即丧失了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东也无法主张受偿该利润。
一、股东出资不实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出资不实的股东应当承担的责任具体分为如下:
1、补缴出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2、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公司债权人可以请求出资不实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3、权利受。股东出资不实,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
4、股权转让隐患。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出资不实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公司可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二、股东抽逃出资怎么办
对抽逃出资的股东,公司或其他股东可依法采取如下措施:(1)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2)公司可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抽逃出资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3)公司可催告返还出资,在合理期间内仍未返还出资,公司有权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司法解释五》第四条规定,分配利润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后,公司应当在决议载明的时间内完成利润分配。决议没有载明时间的,以公司章程规定的为准。决议、章程中均未规定时间或者时间超过一年的,公司应当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利润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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