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核定征收的标准: 1、月营业额2万元以下的,按0%缴纳; 2、月营业额在2至5万的,超过2万元的部分按0.6%征收,未超过2万元的部分不纳税; 3、月营业额在5至10万的,超过2万元的部分按1%征收,其他部分征税不变; 4、月营业额超过10万的,对超过2万元的部分按1.8%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