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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共同分手时归谁,期间买房如何分割?
2023-09-29 19:51:38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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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共同买房分手时归谁一对恋爱年轻人在买房还贷中产生矛盾,以致分手并要求分割房产,11月21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判决该房屋归被告所有,贷款余额由被告负责偿还,被告马先生给付原告沈小姐房屋折价款8.5万元。现年25岁的沈小姐与马先生原是一对恋人。为成家后居住有个安静的环境,2006年共同出资购买了位于市郊的一套二室户房屋。因双方经济收入一般,购房时房价为60万元,但其中48万元是马先生在银行办理的抵押贷款,首付款12万元两人分担。2007年4月,该房屋取得产权证,权利人登记为沈小姐和马先生共同共有,同年底房屋由马先生进行了装修。但是有了婚房后,两人的感情生活并不美好。从2007年底开始,沈小姐和马先生为每月的还贷出资双方意见不一,加上两人相处不融洽,今年5月,沈小姐与马先生解除了恋爱关系。因两人分手后房屋由马先生单方占据,权利凭证也在马先生处,故2008年9月,沈小姐诉至要求分割房屋,要求房屋归原告所有,原告愿意给付被告折价款,并要求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产权变更手续。马先生认为,系争房屋虽登记在原、被告名下,但该房屋购买时首付款12万元是由被告支付,且至今被告已经归还贷款及利息5.4万余元,原告在系争房屋内没有出资,故不应享有权利,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同居期间买房如何分割认为,原、被告之间因恋爱关系共同购买了房屋,且该房屋产权登记为原、被告共同共有,房屋应确定为原、被告双方共有。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合理确定双方的份额。被告认为房屋购买时首付款是由被告支付,仅提供了被告自行对首付款借款的记录,该记录是当事人的单方陈述,且未得到原告的确认,该证据不具有证明效力。故确认该房屋首付款12万元是由原、被告共同出资。银行贷款是被告向商业银行的借款,虽属被告与商业银行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但并不影响原、被告在系争房屋中的物权。因48万元的借款人为被告,故该款应属被告在购房中的出资。原告虽主张也参与还贷,但原告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因此也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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