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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工伤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2023-09-30 05:30:10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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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二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二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为保障工伤人员的基本生活,经市同意,从2008年4月1日起对本市致残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和生活不能自理工伤人员的

生活护理费标准进行调整,具体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调整的对象为2007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且致残一级至四级,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或按《关于本市企业职工工伤

保险待遇等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规定享受伤残津贴或定期伤残抚恤金(以下统称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

二、伤残津贴:致残一级增加380元/月,致残二级增加360元/月,致残三级增加340元/月,致残四级增加320元/月。调整后的最低伤残

津贴标准为:致残一级2600元/月,致残二级2460元/月,致残三级2320元/月,致残四级2170元/月。

三、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调整为1450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调整为1160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调整为870

元/月。

四、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后增加费用的支付结算按《关于调整本市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标准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7]6号)

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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