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作裁定举证规则:1、事主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供给依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依据属于用人单位把握办理的,用人单位应当供给;不供给的,应承当不利结果;2、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辞退、免除劳作合同、减少劳作报酬、计算劳作者作业年限等决议而发生的劳作争议,单位负举证责任;3、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无法确认举证责任承当时,裁定庭或是应依据公平缓诚实信用原则,综合事主举证能力等因素确认举证责任的承当;4、事主供给的依据经查验属实的,裁定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劳作者无法供给由用人单位把握办理的与裁定恳求有关的依据,裁定庭或许能够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供给,期限内不供给的,应当承当结果。
一、解除劳动关系由谁举证?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事实应当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或工会之间完成,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都具有主张劳动合同是否解除的事实的能力,其有关证据并非仅用人单位掌握管理。故就劳动关系是否解除的事实本身,应当适用于“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即职工认为双方劳动关系已解除,则应由职工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用人单位有此主张的则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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