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机关对案件立案后一直不处理的,报案人可以向上级机关反映情况,或者向申请立案监督。
法律依据:
《人民刑事诉讼规则》
第五百六十四条 人民通知机关立案或者撤销案件的,应当依法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机关在收到通知立案书或者通知撤销案件书后超过十五日不予立案或者未要求复议、提请复核也不撤销案件的,人民应当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机关仍不纠正的,报上一级人民协商同级机关处理。机关立案后三个月以内未侦查终结的,人民可以向机关发出立案监督案件催办函,要求机关及时向人民反馈侦查工作进展情况。
第五百六十五条 机关认为人民撤销案件通知有错误,要求同级人民复议的,人民应当重新审查。在收到要求复议意见书和案卷材料后七日以内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并通知机关。机关不接受人民复议决定,提请上一级人民复核的,上级人民应当在收到提请复核意见书和案卷材料后十五日以内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和机关执行。上级人民复核认为撤销案件通知有错误的,下级人民应当立即纠正;上级人民复核认为撤销案件通知正确的,应当作出复核决定并送达下级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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