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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下谁来做赔偿权利人?
2024-01-09 16:40:01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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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抚养义务的被抚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网友提问: 这种情况下谁来做赔偿权利人 律师解答: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抚养义务的被抚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相关法律常识:《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死亡赔偿金界定为死者因他人致害死亡后由加害人给其亲属所造成的物质性收入损失的一种补偿。据此,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是间接受害人,即死者近亲属。对身份无法确认的交通事故死亡人员,又无近亲属或近亲属尚不明确的,由谁作为赔偿权利人或诉讼主体主张权利 我们认为,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的范围问题,《解释》第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据此,赔偿权利人似乎只能是自然人,而不能包括法人单位或其他非法人组织体。《道交法》第75条规定了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但这里的追偿已不是基于人身损害赔偿民事法律关系而产生,而是基于先期履行行为而产生的债务承担追偿法律关系。但现实情况是如果人身损害的受害人死亡,而受害人又无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或应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下落不明的,应由谁作为赔偿权利人及时向赔偿义务人主张权利,使赔偿义务人承担民事责任,保护下落不明赔偿权利人的权益呢这确实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譬如,交通肇事中“无名尸”、“五保对象”的损害赔偿费用由谁作为赔偿权利人主张、保存乃至获得的问题。《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52条规定:“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无法确认的,其死亡赔偿金按照事故发生地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二十年。其死亡赔偿金,交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代为保存。”广东省高级、广东省厅《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31条规定:“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不明,肇事方同意赔偿的,死亡人员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赔偿费用。经法医鉴定死亡人员男性年龄在二十三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女性在二十一周岁以上、五十五周岁以下的,被扶养人推定为1人,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10年。‘无名尸’的损害赔偿费用交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存。” 这两个规定虽然称“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不明”、“无法确认”的,“死亡赔偿金,交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代为保存”或“肇事方同意赔偿的”,“损害赔偿费用交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存。”但并未明确肇事方不同意赔偿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能否作为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提起诉讼的问题,应当说是一个立法疏漏,当然这里还有一个立法权限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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