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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成立超过两年隐瞒病情能获得赔偿吗
2023-11-23 21:27:15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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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成立已超过两年,保险公司能否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要求解除保险合同?日前,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审结了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以保险合同成立已超过两年为由,驳回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的请求,认定保险合同有效,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投保人王某4万元。2008年9月25日,王某作为投保人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财智赢家终身寿险及嘉禾附加幸福相伴终身重大疾病险,保险金额分别为12万元和4万元,保险合同生效日为2008年9月29日。保险合同签订后,王某依约缴纳了保费。2010年11月,王某被医院诊断为脑干梗塞后遗症、型糖尿病、高血压病3级、高脂血症(均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范围)。2011年3月3日,王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同年3月11日,保险公司作出拒赔决定:解除保险合同;退还所交保费1.2万元。经多次协商理赔未果,王某诉至,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王某在投保前曾因患冠心病合并高血压3级高危、型糖尿病住院治疗,而在投保前王某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因此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认为: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保险合同生效日为2008年9月29日,被告于2011年3月11日才提出与原告解除保险合同,已超出法律规定的两年期限,被告辩称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现原告所患疾病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范围,原告作为投保人依法享有取得理赔款的权利,遂作出上述判决。为了防止保险公司滥用合同解除权,有效保护被保险人长期利益,2009年修订的保险法增设了保险合同不可抗辩规则。根据修订后的保险法第16条的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此条款被称为保险合同的“不可抗辩”条款,即保险合同成立满两年后,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简言之,修改后保险法对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权利作出进一步,即投保人未依法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可以依法行使解除权,但自合同成立之日起两年内未行使该权利的,则不得再行使。换言之,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抗辩权的期限为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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