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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挪用罪量刑标准及司法实践
2023-11-23 01:54:22 责编:小OO
文档


国家工作人员挪用的刑事责任:挪用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较大起点为1万元-3万元;进行营利活动、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数额较大起点为15万元-20万元;情节严重的起点为5万元-10万元。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严重者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数额巨大且拒不退还者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法律分析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与前述贪污罪中国家工作人员的内涵、外延基本相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挪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挪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的应当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情节严重处以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数额巨大拒不退还的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挪用1万元-3万元认定为“数额较大”起点;挪用15万元-20万元认定为“数额巨大”起点;挪用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以5000元-1万元为追究刑事责任起点;以5万元-10万元为挪用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情节严重“情形之一。

拓展延伸

2021年挪用罪的判决趋势与司法实践

2021年挪用罪的判决趋势与司法实践展现出了一系列新动向。在过去的一年中,对挪用罪的判决更加严格和精确,体现了司法机关对贪污行为的零容忍态度。同时,判决中也更加注重量刑标准的合理性和公正性,确保刑罚的准确适用。此外,司法实践中还注重挪用罪的犯罪主体的追责,不仅对和公职人员进行追责,也对企事业单位的负责人进行严厉打击。总体来说,2021年挪用罪的判决趋势呈现出更加严厉和精准的特点,有力地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结语

2021年,挪用罪的判决趋势呈现严厉、精准特点,体现司法对贪污的零容忍态度。判决更注重合理公正的量刑标准,确保刑罚准确适用。追责范围扩大,不仅追责和公职人员,也打击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打击行为提供有力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前款规定中的非国有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挪用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挪用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数额较大、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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