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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关于死刑缓期执行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3-11-23 01:12:35 责编:小OO
文档


最高人民关于

死刑缓期执行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1年4月20日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519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关于死刑缓期执行减刑的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现就相关案件审理程序的若干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根据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根据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时决定对其减刑。

第二条被告人对第一审人民作出的减刑判决不服的,可以提出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也可以提出上诉。

第三条高级人民审理或者复核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并减刑的案件,认为原判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适当,但判决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撤销减刑。

第四条高级人民审理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减刑的上诉案件,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应当减刑的,不得直接改判,也不得发回重新审判。确有必要减刑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复核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减刑的案件,认为应当减刑的,不得以提高审级等方式对被告人减刑。

第五条高级人民审理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对被告人改判死刑缓期执行的,如果符合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同时决定对其减刑。

高级人民复核判处死刑后没有上诉、抗诉的案件,认为应当改判死刑缓期执行并减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第六条最高人民复核死刑案件,认为对被告人可以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并减刑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一案中两名以上被告人被判处死刑,最高人民复核后,对其中部分被告人改判死刑缓期执行的,如果符合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同时决定对其减刑。

第七条人民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被告人所作的减刑决定,应当在判决书主文部分单独作为一项予以宣告。

第死刑缓期执行减刑案件审理程序的其他事项,依照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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