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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拐卖妇女罪既遂的量刑原则
2023-11-23 05:25:38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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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碍解救被拐卖妇女罪的量刑标准是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则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该罪不要求有具体的危害后果,只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实施了阻碍解救的行为即可构成本罪。阻碍解救被拐卖妇女罪的立案标准包括利用职权禁止、阻止或妨碍解救工作正常进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风报信妨碍解救工作正常进行,以及其他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法律分析

一、对阻碍解救被拐卖妇女罪既遂的量刑标准

1.对阻碍解救被拐卖妇女罪既遂的量刑标准为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不要求有具体的危害后果,只要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实施了阻碍解救的行为,既包括作为,也包括不作为,无论是否得逞,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均构成本罪。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百一十六条【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阻碍解救被拐卖妇女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阻碍解救被拐卖妇女罪的量刑标准是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阻碍解救被拐卖妇女的立案标准:

利用职权,禁止、阻止或者妨碍有关部门、人员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拐卖、绑架者或者收买者通风报信,妨碍解救工作正常进行的;

其他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拓展延伸

阻碍解救被拐卖妇女罪的刑罚规定

阻碍解救被拐卖妇女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它指的是故意阻碍机关、人民、人民以及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解救被拐卖的妇女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阻碍解救被拐卖妇女罪的刑罚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然而,在实际司法审判中,阻碍解救被拐卖妇女罪的刑罚往往会从轻或减轻。这是因为该罪行属于对被拐卖妇女权益的严重侵犯,同时会给受害者带来极大的身体和心理上的伤害,因此,在判决时会受到司法机关的重视。

此外,对于犯罪情节较轻的阻碍解救被拐卖妇女罪,司法机关可能会采取非刑罚手段进行处罚,如罚款、行政拘留等。但是,这些处罚并不能完全弥补受害妇女所遭受的伤害和损失,因此,在法律上,阻碍解救被拐卖妇女罪仍然是一种严重的罪行,应该受到严厉的刑罚制裁。

结语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阻碍解救被拐卖妇女罪的量刑标准是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四十一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六十二条 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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