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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虚开专用罪既遂的判罪标准是什么
2023-11-23 06:36:09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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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虚开专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一、虚开专用的行为有哪些?

1、开具“大头小尾”的专用。这种手段是在开票方存根联、记账联上填写较小数额,在收票方联、抵扣联上填写较大数额,利用二者之差,少记销项税额。开票方在纳税时出示记账联,数额较小,因而应纳税额也较少;收票方在抵扣税款时,出示抵扣联,数额较大,因而抵扣的税额也较多。这样开票方和收票方都侵蚀国家税款。

2、“拆本使用,单联填开”。开票方把整本拆开使用,在自己使用时,存根联和记账联按照商品的实际交易额填写,开给对方的联和抵扣联填写较大数额,从而使收票方达到多抵扣税款,不缴或少缴税款的目的,满足了收票方的犯罪需要,促进了自己的销售。

3、“撕联填开”,即“鸳鸯票”。蓄意抬高出口货物的进项金额和进项税额。

4、“对开”,即开票方与受票方互相为对方虚开专用,互为开票方和受票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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