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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不超过3万元暂免征收的月销售额是否包括3万元?
2023-11-23 07:54:02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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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不超过3万元暂免征收的月销售额是否包括3万元?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规定:“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经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4〕71号)规定:“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支持力度,经批准,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规定:“一、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或营业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或营业税。二、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营业税。三、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当期因代开专用(含货物运输业专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四、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5〕96号)规定:“为继续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推动创业就业,经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4〕71号)规定的和营业税继续执行至2017年12月31日。”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六、其他纳税事项(二)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优惠。七、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2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优惠。”以上就是律师的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该内容由 赵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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