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南京劳动仲裁去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但需要是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用人单位未经注册、登记的,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