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并且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是从中级以上人民裁定减刑之日起开始计算。在减刑后,犯罪分子也应当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一、罪犯应如何减刑?
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减刑的适用:
1、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受刑人在刑罚执行期间必须具有法定的事由或者法律事实才能减刑。
3、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其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其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13年;对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犯罪分子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5年,缓刑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0年。
二、我国关于减刑的规定
刑法第七十规定: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1、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3、人民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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