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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诉讼过程中了解案件事实的人可以作为证人吗
2023-11-23 20:34:49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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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没有。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但是在具体个案上,任何人在履行作证义务的时候,不能故意为逃避义务而找种种借口不出庭。每个公民都有作证的义务。在履行作证义务的过程中,有的证人会出现特殊的情况,即草案规定的“正当的理由”。正当理由可能有很多,每个案件的情况不一样,每个人的情况不一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在我国,刑事案件中只接受自然人(公民)作为证人,不接受单位作为证人,即单位不能以单位名义提供证人证言。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个人、单位均可以证人身份出庭作证。下列人员不能作证人:
(1)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但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可以在精神正常的情况下作证;聋人或盲人可以就其看到或听到的事实作证;年幼的人如果能辨别是非、正确表达,也可以作证人。
(2)共同犯罪案件的同案被告人不能互为证人。
(3)侦查、检察、审判人员不能在自己承办的案件中作证人。如果他们事先了解案情,应以证人身份作证,不应再承办该案件。
(4)刑事被告人的辩护人、民事案件代理人也不能作本案的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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