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不符合规定的,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第十条应当套印全国统一监制章。全国统一监制章的式样和版面印刷的要求,由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监制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制作。禁止伪造监制章。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