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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转账借钱要注意哪些证据保留?
2024-02-16 21:29:38 责编:小OO
文档


微信转账借钱给他人如何保留证据?网络聊天记录、转账截图、催款记录都可作为证据。但文字证据效力较弱,语音聊天记录更有力。同时,要注意通过转账记录、书面借据等方式保留证据。避免超过诉讼时效,约定保证期间,及时办理抵押登记。不建议仅凭微信联系借款,最好签订纸质借条或借款协议。保存证据可避免借款纠纷导致无法收回借出的钱。

法律分析

一、微信转账借钱给他人如何保留证据

1、网络聊天记录

网络聊天记录的真实性需要经过双方当事人自认或由适合的证人证言作证确认。借款时注意留存,诉讼时向提供完整的网络聊天记录截屏打印件或依靠相关软件提取出聊天记录。

但是,文字的证据效力比较弱,如果有语音聊天记录也是可作为比较有力的证据的。平时应当注意收藏对将来可能有用的语音记录,保存原始记录,同时保证记载的内容应当尽量清晰、准确,双方就所谈论的问题及表态均有明示。

2、微信支付、支付宝等转账记录的截图

同时,微信、支付宝的转账记录都可以在网上查询,并打印出来,这些都是证明确实把钱转账给对方的证据。

3、催款记录

如果你没有了借款当时的聊天记录和转账截图,那么,通过微信等社交软件和对方交流还款事宜的相关聊天记录也可作为证据。但此证据效力较弱,如果能有语音记录或电话录音会比较好。

二、微信、支付宝借钱的注意问题

微信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等新形式的证据还是存在较大风险,所以不建议仅凭微信联系,就草率把钱借出去。同时借款还要注意以下方面:

(一)尽量通过转账少用现金,因为转账凭证是证明借款或还款时间、金额最直接最有力的证据。

(二)要有书面借据,否则一旦对方否认借款事实,尤其是现金借款,很容易败诉。

(三)现金还款一定要求对方出具收条。否则出借人否认还款,借款人提出的已还款的主张可能无法得到支持。

(四)避免超过诉讼时效。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超过三年起诉,一旦诉讼时效已过,出借人又无证据证明催要过,有可能败诉。

(五)要约定保证期间。很多借款中有第三人提供保证,按照法律规定,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一旦出借人无法举证证明在6个月内向保证人催要过,则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免除。

(六)约定用房产抵押的,按照法律规定,房产属不动产,抵押权自房产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时设立,所以借款人押存房本的行为起不到任何抵押作用,一定及时办理抵押登记。

生活中,要是别人向自己借钱的话,千万不能通过微信、支付宝等直接转账的方式进行,最好还是当事人见面说清楚,签订纸质版的借条或借款协议为好。因为很多人并不知道支付宝、微信转账借钱给他人时,应该怎样保存证据,一旦发生纠纷,自己借出去的钱可能就无法收回了。

结语

保留微信转账借钱的证据非常重要。首先,网络聊天记录应保存完整,可通过截屏打印件或软件提取,并注意语音聊天记录的保存。其次,微信支付、支付宝等转账记录可在线查询并打印,作为确凿的证据。此外,催款记录、语音记录或电话录音也可作为补充证据。借钱时应注意转账方式,尽量避免现金,并确保书面借据和收条的存在。同时,要注意诉讼时效和保证期间的约定,并及时办理房产抵押登记。借贷交易最好当事人见面签订纸质借条或借款协议,以避免证据保存不当带来的风险。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五、证据的审核认定第九十四条电子数据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可以确认其真实性,但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由当事人提交或者保管的于己不利的电子数据;

(二)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的;

(三)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的;

(四)以档案管理方式保管的;

(五)以当事人约定的方式保存、传输、提取的。

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人民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五、证据的审核认定第九十三条人民对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应当结合下列因素综合判断:

(一)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

(二)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或者不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时对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是否有影响;

(三)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具备有效的防止出错的监测、核查手段;

(四)电子数据是否被完整地保存、传输、提取,保存、传输、提取的方法是否可靠;

(五)电子数据是否在正常的往来活动中形成和存储;

(六)保存、传输、提取电子数据的主体是否适当;

(七)影响电子数据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其他因素。

人民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过鉴定或者勘验等方法,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五、证据的审核认定第九十二条私文书证的真实性,由主张以私文书证证明案件事实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私文书证由制作者或者其代理人签名、盖章或捺印的,推定为真实。

私文书证上有删除、涂改、增添或者其他形式瑕疵的,人民应当综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判断其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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