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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役与判刑有何区别
2024-02-18 18:35:38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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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是“被判决承担刑事责任”的简称,包含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等多种刑事处罚类别,拘役属于其中的一种,所以二者是包含和被包含的关系,都须要关押改造、都须要人身自由。拘役是指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由机关实行就近关押改造的刑罚方法,是介于管制和有期徒刑之间的一种较轻的刑罚。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最高不能超过1年。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关押的,关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关押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一种刑罚,是最常用的刑事处罚措施,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综上所述,判处拘役就属于被判刑,都须要关押,只是时间比较短。

一、拘役看守所释放时间如何计算

拘役的日期从刑事判决生效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

判决之前,犯罪分子被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对于可能判决拘役的犯罪分子,在人民下达刑事判决之前,只要并非累犯或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应积极争取缓刑,这是最明智的做法,在缓刑考验期内,认真执行社区矫正,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拘役的刑期: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在我国刑罚体系中,拘役是介于管制与有期徒刑之间的一种主刑,它具有以下特征:

1、拘役是一种短期自由刑。拘役的刑期最短不少于1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所以,拘役是我国对罪犯予以关押、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三种自由刑中最轻的一种。

2、拘役适用于罪行较轻,不需要判处有期徒刑,但需要短期关押改造的罪犯。

3、拘役由机关就近执行。所谓就近执行,是指由犯罪分子所在地的县、市或市辖区的机关设置的拘所执行。

拘役刑期的计算。刑法规定,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即从犯罪分子实际执行拘役开始计算。对于虽已作出拘役判决,但犯罪分子尚未交付机关执行的,还不能算判决执行之日,不能开始计算刑期。

同时规定,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判决执行之前犯罪分子被采取刑事拘留、逮捕等剥夺人身自由措施的,应当羁押一日折抵拘役刑期一日。

二、拘役算不算前科

拘役算前科。

拘役属于刑事处罚中的一种,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拘役由机关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监管场所执行。

拘役是对犯罪分子短期剥夺人身自由,是介于管制与有期徒刑间的一种较轻的刑罚。 拘役主要有以下特点:

1、拘役适用于罪行较轻,但又必须实行关押的犯罪分子;

2、拘役是剥夺自由的刑罚方法,而不是像管制那样仅是被执行人的一定人身自由;

3、拘役是短期剥夺自由的刑罚方法。刑事拘留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司法拘留是一种司法处分,而拘役则是一种刑罚方法;

4、拘役是由机关就近执行的刑罚方法,拘役由机关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监管场所执行,而不是像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刑罚在监狱执行。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三条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机关就近执行。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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