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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开错的补救措施
2024-02-18 19:37:06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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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开错的情况及处理办法主要有:1、金额或税额多开或少开,可退回原并重新开具;2、金额或税额少填,可补开一张蓝字专用并纳税申报;3、金额或税额多填,可退回原并重新开具红字专用;4、票面填写不符合规定,可换票并注明“换票重开”。

法律分析

专用作为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时开具、购买方按规定据以抵扣进项税额的专用凭证,其管理规范与否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切身利益。日常开错的情况及处理办法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金额或税额多开或少开,同时购销双方未作账务处理

这种情况,购货方可将原联和抵扣联退回(商品销售即可退回联),由销货方重新开正确的,销售方将原联、抵扣联和记账联加盖“作废”戳记,粘贴在原存根联后面,注明原因。

2、金额、税额少填,同时一方或双方已作账务处理

这种情况,可由销货方按少开的差额,补开一张蓝字专用,并在备注栏说明情况,同时对少开的金额应进行纳税申报。

3、金额、税额多填,同时一方或双方已作账务处理

(1)销货方已作账务处理,而购货方未作账务处理

可由购货方将原联、抵扣联退回销货方、销货方凭以作销货退回处理,然后重新开具,开票日期填写重新开具的日期,并重新申报纳税。销货方作销货退回处理,可凭购货方退回的联和抵扣联填开相同的红字专用,将记账联撕下,作冲减销项税金的凭证,红字联和抵扣联不得取下,将退回的蓝字的联和抵扣联,粘贴在红字联和抵扣联后面,并在上面注明蓝字,放在红字专用记账联的存放地点。

(2)购销双方均已作账务处理

可由购货方比照《专用使用规定》就其多开的部分差额,可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销货退回折让”手续,取得红字,各自冲减销售金额、销项税金和进项金额、进项税额。

4、票面填写不符合规定

如开错的专用只是票面填写不符合规定,并不影响金额和税额的,无论双方是否已作账务处理,一律采取换票方式,由购货方将原票退回,销货方重新开具符合规定的专用;开票日期按重新开具的日期填写,并注明“换票重开”字样,退回的联和抵扣联加盖“作废”戳记,粘贴在新开的专用存根联后。在填报“使用手册”时,只填号码,在销货金额或购货金额栏注明“换票”字样。

结语

专用的管理规范与否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利益。对于日常开错的情况,处理方法有几种。首先,如果金额或税额多开或少开且未作账务处理,购货方可退回原联和抵扣联,销货方重新开具正确的。其次,如果金额或税额少填且已作账务处理,销货方可补开一张蓝字专用,并在备注栏说明情况,同时进行纳税申报。再次,如果金额或税额多填且已作账务处理,购货方可退回原联和抵扣联,销货方作销货退回处理,并重新开具红字专用。最后,如果票面填写不符合规定,只需采取换票方式,由购货方退回原票,销货方重新开具符合规定的专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修正):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第五章 源泉扣缴 第一百零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所称支付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节 扣 除 第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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