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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信息,属于公司的商业秘密吗?
2024-01-21 21:33:52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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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供应商信息包含了客户的名称、地址、电子邮件,及客户的交易习惯、付款方式、购买产品的意向以及客户的特殊需求等深度信息,具有价值性,应当属于原告的商业秘密。公司的供应商信息,属于公司的货源信息,同样具有一定商业价值,但因为供应商必然希望拓宽销路,其在向被侵权方供货的同时也可以向侵权方供货,而轻易认定供应商信息构成商业秘密,容易产生垄断货源的后果,不利于市场的充分竞争。因此,实践中在认定供应商是否构成商业秘密时十分慎重。风险提示:公司应当如何保护自身供应渠道信息:1、建立供应商库,且明确分级查阅权限;公司在维护自身供应商及供应渠道时,应当建立供应商库,将供应商供应的商品内容信息、联系人、联系方式、产品价格、供货周期、供货方式、结算方式等具体的信息进行整理汇总,并且将该供应商库交由统一的部门来管理,并且设置分级查阅权限。2、留存供应商历史交易记录,往来流水;作为商业秘密的供应商信息,一般应区别于供应商对外宣传推广的可以被公众获知的信息内容,应当包括在长期交易过程中形成的供应商特殊情形,如供货周期,供货方式,货品类别,以满足不同客户需求而选择不同供应商的标准。因此应当注意留存与供应商的历史交易记录及往来流水,以证明供应商信息及供应商渠道对公司的商业价值性。3、公司内部建立有效保密措施。为了防止商业秘密泄露,公司应当针对性的采取保密措施,如签订保密协议、约定保密义务的;通过培训、规章制度、书面告知等方式,对能够接触、获取商业秘密的员工提出保密要求;以标记、分类、加密、封存、能够接触或者获取的人员范围等方式,对商业秘密进行区分和管理的;对能够接触、获取商业秘密的电子设备、网络设备等,采取禁止或者使用、访问、存储、复制等措施的。

如何判断一项信息是不是商业秘密

一、秘密性也被称为非公知性,这是商业秘密最重要的特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中指出,“不为公众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一种信息是否成为商业秘密,主要看这种信息是否已为公众所知悉,是不是处于保密状态中,一般人是否能够通过正当的途径轻易的取得。值得注意的是,几乎所有的商业这种秘密都不是绝对保密的。所谓的秘密性,只能是相对的。因为一种信息在使用或管理过程中不可避免要向外界公开。不仅雇员在工作中可以知悉,用人单位的合作伙伴、的审批机构等都有可能接触到商业秘密。但只要权利人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就可以认定是处于秘密状态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亦指出秘密性“不要求绝对的秘密,只要该是通常与其打交道的圈子内的人们普遍知悉或易于取得,该信息即被认定为秘密。”二、经济性商业秘密的经济性是指商业秘密的使用可以为权利人带来经济上的利益,使权利人拥有比不知晓或不使用该商业秘密的同行竞争者更有利的地位和竞争势。从而能在竞争中占领先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中指出,“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是指该信息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但是商业秘密的价值并不必然与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取得该商业秘密所花费的成本之间有联系。衡量商业秘密价值性的标准只能是其本身所具有的、可能为权利人带来的竞争优势。三、实用性实用性指商业秘密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在工农业生产和经营中应用并能创造出积极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因此一般的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理论成果不是商业秘密。员工是否违反了保密协议或保密条款,重要的一条是判定用人单位声称被员工泄露的信息是不是商业秘密。这就需要通过商业秘密的上述特征来判断,其中首要的是看商业秘密是否处于保密措施之下。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如对商业秘密的存放、使用、转移各环节采取有效的监管措施等。如用人单位与员工仅约定某些信息是商业秘密,但是除了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外,并未采取任何其他措施保守该商业秘密,每一个员工都可以轻易的获取,这种信息就不能被认定为商业秘密。当然用人单位不是部,其采取的保密措施,不可能十分严密,但只要有制度上的规定并配以人力及物力上的实际措施,商业秘密就可以成立。其次,看该商业秘密是否仍不被大众所知,如果一种信息被用人单位归入商业秘密的范围,并采取了保密措施,但是该信息已被媒体公之于众,则该信息亦不能被认定为商业秘密。

公司应当如何正式适用竞业协议,保护公司商业秘密呢?

公司可以参照以下方法正式适用竞业协议:1、保守商业秘密是劳动者应履行的法定义务;保护自身商业秘密是用人单位的法定权利之一,任何知晓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人员,在未获得用人单位同意前,都不应当向外泄漏商业秘密。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是劳动者应尽的法定义务,不受时间、地域和范围的,且不以用人单位支付保密费为前提和对价。但是,如果用人单位没有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有关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可能无法被认定为商业秘密,员工则无需承担保密义务。2、企业应当对商业秘密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企业的商业秘密属于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有时甚至属于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但是商业秘密在法律意义上需要具备三类,即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企业不能仅仅以签署保密协议作为采取保密措施的唯一方式,而是需要采取更加具体有效的保密措施,才能更好地认定及保护商业秘密。3、企业应当与特定岗位人员签订竞业协议。根据法律规定,应负竞业义务的主体仅包括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因此,企业不应不加区分与全部员工签署,而对于签署三类人员的认定,一般可以从劳动合同、公司管理制度、岗位设置权限、经营管理权限等方面进行判断;对于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可根据该员工在企业内能否接触到企业核心商业机密、技术来判断。风险提示:竞业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上述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哪些行为属于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经营者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有如下这些:1、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4、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风险提示:经营者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1、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2、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侵犯公司商业秘密的情形有哪些

侵犯商业秘密的类型:1.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3.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4.帮助侵权: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风险提示:所谓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包含两大部分,即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经营秘密又包括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经营方法等。

商业秘密的范围

商业秘密的范围:商业秘密可以分为两大类:即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技术信息主要包括:技术设计、技术样品、质量控制、应用试验、工艺流程、工业配方、化学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计算机程序等。作为技术信息的商业秘密,也被称作技术秘密、专有技术、非专利技术等,在国际贸易中往往被称为Know-How.经营信息主要包括:发展规划、竞争方案、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产销策略、财务状况、投融资计划、标书标底、谈判方案等。 该内容由 陆洋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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