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区别: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保管合同可以有偿可以无偿,仓储合同都是有偿合同;无偿保管有轻过失免责的规定,仓储合同轻过失不免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法律分析
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区别是:
1、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而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
2、保管合同可以有偿可以无偿,仓储合同都是有偿合同;
3、无偿保管有轻过失免责的规定,仓储合同轻过失不免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零四条规定,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第九百零五条规定,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第八百八十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八百九十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拓展延伸
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主要区别及要点
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权利义务的不同。仓储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将货物交付给仓储人,由仓储人负责储存、保管和交付货物的合同。保管合同则是指当事人一方将财物交付给保管人,由保管人负责保管、维护和返还财物的合同。
关键区别在于仓储合同的主要义务是储存和交付货物,仓储人对货物的保管负有更高的义务。而保管合同的主要义务是保管财物,保管人对财物的保护和维护负有更高的义务。
要点包括合同的定义、当事人的身份、交付的对象、义务的内容和标准、违约责任等。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明确约定合同类型,并清楚规定各自的权利义务。在纠纷发生时,将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的行为来判断合同类型,并据此确定各自的责任和违约责任。
结语
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区别主要在于合同类型、有偿性质和轻过失责任。根据《民法典》规定,仓储合同是有偿的储存货物合同,而保管合同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此外,无偿保管有轻过失免责规定,而仓储合同轻过失不免责。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约定合同类型,并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在纠纷发生时,将根据合同性质和当事人行为判断合同类型,并据此确定责任和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零四条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第九百零五条
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第八百八十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八百九十条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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