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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怎么计算?
2024-01-23 18:41:48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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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的通知》,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经批准,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上述计算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七条同时停止执行。

三、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抓紧做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落实工作。同时,要及时跟踪、了解优惠的执行情况,对发现的新问题及时反映,确保优惠落实到位。

优惠(执行至2017年12月31日)符合哪些条件的小微企业能享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优惠。

按季纳税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的,以实际经营月份计算当期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的销售额度。

按照本公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按季纳税的试点小规模纳税人,2016年7月纳税申报时,申报的2016年5月、6月应税销售额中,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的,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优惠。

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规定:"

四、按照现行规定,适用差额征收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以下免征。

根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国税函〔2014〕292号)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月销售额合计未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含本数)的小规模纳税人,当期因代开专用(含货物运输业专用)已经缴纳的税款,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

1.当月专用未认证的,取得收票方主管税务机关未认证证明,将全部联次收回后做作废处理;

2.当月专用已认证或跨月,应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

五、企业所得税优惠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第一款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文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微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的通知》(财税〔2015〕34号)第一条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回答涉及到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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