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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流程步骤
2024-01-21 22:19:44 责编:小OO
文档


法律分析:法律援助流程如何走?

(一)申请:由申请人向有受理权的法律援助机构递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登记,出具收到凭证,标明日期。

(三)审查:法律援助机构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请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不必递交经济困难申报材料的法律援助申请,法律援助机构应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疑难复杂的案件,经法律援助机构负责人批准,能够延长三个工作日。

(四)补充递交材料: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以为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该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做出必需的补充或是说明材料。申请人提供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审查决定期限。

(五)调查核实材料: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以为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需要查证的,应该向相关单位进行调查核实。法律援助机构调查核实的时间不计入审查决定期限。

(六)决定:对申请事项在本省审理或是处理,符合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的,法律援助机构应该做出予以法律援助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或是提供虚据、证件、经济困难申报材料的,法律援助机构应该做出不予法律援助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七)指派:法律援助机构应该自做出予以法律援助决定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指派法律援助人员,并将确定的法律援助人员姓名、联系方式告知受援人。受援人没法联系的除外。

(八)对不予法律援助决定的异议: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做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有异议的,能够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起,司法行政部门应该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

(九)终止法律援助: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应该决定终止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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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法律援助条例》第,法律援助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于7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制作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决定不予法律援助,制作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和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应当及时发送申请人,并函告机关、人民、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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