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有滞纳金。
契税用于缴税以及办理过户,一般用于以下三种情况:
1、买卖二手房时需要原房主的契税;
2、在需要缴纳差额个税或者差额时,需要原契税来核定房屋原值;
3、办理过户时需要提供契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
2、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
3、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
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5、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6、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契税滞纳金计算起始日期的确定:
1、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的,征收机关核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的次日为计算滞纳金的起始日期;
2、纳税人未进行纳税申报的,其取得土地房屋权属证明的次日为滞纳金计算的起始日期。
契税的计税依据:
1、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3、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
4、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
综上所述,契税有滞纳金。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