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规定,虚开专用罪的目的在于打击利用专用骗取国家税款的行为,所以只有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虚开专用的行为,并且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或国家税款损失的危险,才能认定为虚开专用罪的既遂。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及最高人民《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专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条款,认定虚开专用罪的犯罪数额应包括虚开税款数额、骗取国家税款数额以及给国家利益造成损失数额,且以上三个数额的确定,直接关系到是否构成虚开专用罪以及对虚开专用罪的量刑等重要问题。对于在不具有实际生产经营活动情况下虚开专用的犯罪案件,由于虚开行为人不存在纳税的义务,认定虚开的数额应以销项或进项中较大的数额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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