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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罪的客观方面
2024-01-30 01:01:30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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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挪用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这里所说的非法活动是指挪用供个人或他人进行走私、等违法犯罪活动。

对这种情况的定罪,没有要求挪用的数额要达到较大,也没有规定挪用达到多长时间,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挪用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5月9日施行)的规定,挪用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以五千元至一万元为起点;挪用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或挪用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以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如果挪用未达到以上标准的,一般可不认为构成犯罪。

2、挪用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并且数额较大的。

这是指挪用数额较大的作为挪用人或者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资本,如挪用人本人或者他人将挪用的用于生产、经营、买房出租,作为个人参与企业经营活动的入股资金,存入银行或者借给他人而个人取利等,如果行为人挪用后,为私利以个人名义将挪用的借给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使用的,不管这些单位是否将其挪用的用于营利活动,都应视为挪用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而不能认为属于挪归公用,这里的数额较大以挪用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以挪用15万至20万元为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

对于这种挪用数额较大的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法律既没有要求挪用要达到多长时间,也不要求行为人营利的目的要真正达到。但如果行为人在案发前已部分或者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以分别情节,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

3、挪用归个人用于上述非法活动、营利活动以外的用途,并且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如挪用用于建造私房、购置家具和其他生活用品、办理婚丧、支付医疗费或者偿还家庭、个人债务等。这种情况既要求挪用要达到一定数额。也要求挪用要达到一定时间。这里的数额较大也是以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以15万元至20万元为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未还是指案发前(被司法机关、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单位发现前)未还。如果挪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在案发前已全部归还本金的,可以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给国家、集体造成的利益损失应予追缴。挪用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虽在案发前已全部归还本息的,从轻处罚。

一、挪用货款罪立案标准

挪用罪立案标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挪用归个人使用,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2、挪用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归个人使用,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各省级人民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备案。挪用归个人使用,既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也包括给他人使用。多次挪用不还的,挪用数额累计计算。多次挪用并以后次挪用的归还前次挪用的,挪用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数额认定。挪用给其他个人使用的案件,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对使用人以挪用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二、挪用罪在主观方面有以下特点

1、挪用具有非法性。即行为人未经批准或许可(包括直接明示的许可或间接明示的默许),违反规章制度私自动用。其中,规章制度具有广泛性,因此,挪用的非法性具有两层含义:一是故意违反有关管理的规章制度,二是故意违反有关使用的规章制度,未经合法批准、许可。

2、挪用的本意,是指私用、移用、占用、借用。行为目的是为了使用,而非占有。其中,行为的目的包括:

(1)挪用归个人使用;

(2)挪用进行非法活动;

(3)挪用进行营利活动。

3、挪用并不侵吞,而是准备归还,具有擅自借用的特性。即便挪用后而不能归还,也不是出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占有,而是出于行为人意志之外的客观原因造成的。

因此,司法实践中,在认定挪用罪的主观方面时,可把握以下几点:是否明知是;是否故意非法使用;是否只是想暂时挪用;是否准备以后归还。

当挪用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如果挪用人不知使用人利用进行非法活动时,只能根据挪用人的明知内容,按照挪用进行营利或挪用归个人使用处罚。如果挪用人知道使用人用进行非法活动的,则按挪用进行非法活动处罚;如果挪用人开始作案后,主观故意由暂时挪用发展为非法永久占为己有时,无论行为人主观上是否真的具有非法永久占有的目的,也无论这种占有是否已客观存在,只要超过三个月未还的,就按挪用罪论处,而不按贪污罪或侵占罪处罚。

因此,挪用罪与贪污罪、侵占罪在行为人犯意发展过程中是不同的;挪用罪开始为使用,后来可能发展为占有;而贪污罪、侵占罪却始终贯穿占有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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