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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应在何时对一般保证人提起诉讼
2024-02-01 18:16:32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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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保证人对债权人享有先诉抗辩权,亦即一般保证人在债权人对债务人诉讼或者仲裁并经强制执行仍得不到清偿前,得以拒绝向债权人履行债务。且同时,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需要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否则保证人就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例如:甲向乙借款3000万元,定于2022年1月10日还清,丙为一般保证人,保证期间约定1年。则,本案保证期间为2022年1月11日只2023年1月10日。如果乙在这期间,不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则无权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是可以一并起诉保证人和债务人的,只是不能在没有起诉债务人的情况下,只起诉一般保证人。本文需要探讨的问题,限定在,债权人已经仅对债务人提起了诉讼或申请了仲裁,应当在什么时候再起诉保证人。

这涉及到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二十的理解。该条第一款规定:一般保证中,债权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对债务人的财产依法申请强制执行,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按照下列规则确定: (一)人民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或者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作出终结执行裁定的,自裁定送达债权人之日起开始计算;(二)人民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一年内未作出前项裁定的,自人民收到申请执行书满一年之日起开始计算,但是保证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仍有财产可供执行的除外。 第二款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债权人举证证明存在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二款但书规定情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之日起开始计算。

该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包括:第一,如果债权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对债务人申请了强制执行,人民做出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或者终结执行裁定,债权人收到裁定书即开始起算诉讼时效,债权人从此时起可以对一般保证人提起诉讼,且应从此时起计算诉讼时效。实质上,根据《最高人民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即是确定债务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执行”,本条仅限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和“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两种情形。由此应该理解为,前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或终结裁定均是因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已没有财产(遗产)可供执行而作出。第二,在申请执行后超过一年仍未做出裁定,则从人民“收到”执行通知之日满一年起算诉讼时效。但需要注意的是,此种情形下,仅是推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如果却有依据证明债务人仍有财产可供执行,则不应按此判断。如债务人有财产已经启动评估拍卖程序正在评估拍卖中,完全有可能超过一年的时间。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也就是,在债权人确有证据证明债务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已经进入破产程序或财产不足履行债务、保证人放弃先诉抗辩,则债权人可以径直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此时,根据本条第二款,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前述情形之日起开始计算。

总而言之:一般保证人在债权人对债务人诉讼或仲裁并经执行仍不能清偿前,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对一般保证人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一是,确有证据证明存在民法典第687条第二款但书规定情形,则诉讼时效即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此等情形开始计算;二是,如果已经申请执行,如果已经因无财产(遗产)可供执行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或终结执行裁定,则从债权人收到裁定时起算;如果从收到执行申请书超过一年没有作出前述裁定,则从满一年开始计算(但如果确有证据证明有财产可供执行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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